公允价值损益税法认定的问题非常感谢 财富值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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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章节: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有公允价值变动,则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税法对短期的投机行为即购买1年内的公允价值损益不予以确认。
是否表明,如果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有的公允价值变动均不缴税。
如果不缴税,那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呢?是否1年内的不予确认,超过1年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予以确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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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织雾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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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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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需要根据持有期间与处置期间分别确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人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因此,在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便存在一种“暂时性差异”,只有在实际处置后,该差异才会转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类似,可比照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为历史成本。因此,在企业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也会存在“暂时性差异”。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构成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持有时间超过一年,根据情况,符合条件的要转为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所以,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是不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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