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财富值34

2019-03-29 20:0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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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二类:根据《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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